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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保障日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合称“公司”),所属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各级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行政服务组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员。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审核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确定公司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审核批准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公司所在地的消防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年邀请消防部门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二)与物业公司建立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成立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小组,每季度召开消防安全联席办公会;

(三)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订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必要时实施演练;

(五)针对公司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接到火警险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协调消防安全部门和物业公司,指导火警险情的处理。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小组领导下,每月与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办公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排除;

(二)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部门工作计划之一,组织本部门员工了解熟悉公司防火预案及部门防火预案、楼层疏散示意图、消防器材的具体位置;

(三)按照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订消防安全相关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

(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参与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的实施工作;委派人员接受消防安全部门的专业培训;

(七)火灾事故发生后与消防部门联系,协助做好保护现场、勘察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等事宜;

(八)定期组织实施灭火预案的演练;

(九)部门人员应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接到火警险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人员处理火警险情;

(十)其它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熟悉公司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当发生火灾时,部门内每名员工应当履行的职责、知道自身在单位整体应急预案体系中所处的环节、应采取的行动及应发挥的作用;

(二)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部门具体工作安排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部门内每名员工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四)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五)应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火警险情情况,按照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安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处理火警险情;

(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司每名员工都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服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安排;

(三)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学会使用公司配备的消防器材; 熟悉火警电话“119”并了解办公区域报警器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拨打火警电话并按动报警系统装置;

(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监督员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五)随时听候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监督员的安排,积极参加火警险情的处理;

(六)发现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消防标识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扑灭火灾及转移公司贵重物品。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火灾预防

(一)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保证安全出口的疏散标志干净整洁、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五)严禁在办公区域吸烟;

(六)每日下班时各部门最后一位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必须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和照明设备;公共场所和公用办公设备的电源、照明设备由集团公司指派专人负责关闭;

(七)严禁私自在办公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办公室禁止使用大额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暖器、电炉等),防止短路引起火灾;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九)不得擅自更改电路、乱拉电线,办公区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条  火灾扑救

(一)公司内如发生火灾,应本着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

(二)起火部门或发现者应视火灾情况报警或通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如火势较小,应先自行组织灭火,而后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如火势较大,则应先报警,再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三)所有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到灭火救援当中,抢救生命及财产;

(四)临近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给予支援;

(五)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员工,由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公司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时进行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司应将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整改的措施、期限,并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应每星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情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应协调物业公司每季度对办公区烟、温感报警系统、消火栓、喷淋器进行测试,检查其是否完整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应协调物业公司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保证处于完好状态;灭火器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第五章 安全疏散管理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全员学习和演练。

第十七条  办公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和上锁。

第十八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十九条  遇到火警险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员在进行火警险情处理的同时,成立疏散小组组织其他无关人员进行疏散。

第二十条  疏散小组成员中应沉着冷静,携带手电筒或应急照明灯,引导人员从安全出口疏散,疏散中应保持安静、有序,对受伤和情绪不稳定的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疏散小组成员应对每个房间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办公区没有遗落人员,并做好记号,到达安全地点后应组织进行人数清点。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应增加消防安全知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范;

(二)相关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发现问题逐级追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1. 消防安全责任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并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的;

2. 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的;

3. 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4. 发生火灾后,未及时找出并分析火灾原因的;

5. 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

1. 未按消防工作计划落实安排工作的;

2. 未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制定消防管理制度的;

3. 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的;

4. 重点防火部门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5. 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部门的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消防安全管理实施部门的责任:

1. 灭火器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灭火器材的;

3. 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的;

4.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5. 任意更换、涂改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2. 初起火灾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的;

3.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行政服务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最近修改: 2023-08-23